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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886-6-3020695
公證業務
房屋使用借貸契約
貸與人
身分證正本
印章
房屋權利證明文件【擇一】
房屋所有權狀正本
最新房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請至地政事務所請領)
房屋課稅現值證明文件【擇一】
最新年度房屋稅單
稅籍證明(請至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請領)
備註:借用部分不足一層樓者,另附樓層平面圖,並請自行標明借用範圍
備註:房屋係共有者,出租人須為共有人全體 或 部分共有人合於民法、土地法多數決之規定
借用人
身分證正本
印章
見證人
備註:向稅捐機關提出作為無租金收入之證明,另須有2位見證人
備註:見證人須年滿20歲且未受輔助、監護宣告
身分證正本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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