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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業務

房屋使用借貸契約

貸與人

  • 身分證正本

  • ​印章

  • 房屋權利證明文件【擇一】

  1. 房屋所有權狀正本

  2. 最新房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請至地政事務所請領)

  • ​​房屋課稅現值證明文件【擇一】

  1. 最新年度房屋稅單

  2. 稅籍證明(請至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請領)

  • 備註:借用部分不足一層樓者,另附樓層平面圖,並請自行標明借用範圍

  • 備註:房屋係共有者,出租人須為共有人全體 或 部分共有人合於民法、土地法多數決之規定

借用人

  • 身分證正本

  • 印章

見證人

  • 備註:向稅捐機關提出作為無租金收入之證明,另須有2位見證人

  • 備註:見證人須年滿20歲且未受輔助、監護宣告

  • 身分證正本

  • ​印章

小提醒

  • 請求人為公司、商號等,請參閱「應備文件

  • 本人不克到場,欲授權代理人辦理者,請參閱「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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