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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屬
民間公證人洪葦婷事務所

保存證據、預防糾紛、保障私權、疏減訟源

Power of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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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ce

公證人、律師雙執照

收費效力與法院相同

司法院核定英文第一級

​​公證書具執行力

  • 「公證書」可附加「逕受強制執行」條款,於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契約義務時,他方得持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逕向地方法院強制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再透過訴訟取得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

  • ​但是,公證書所載債務人之給付必須以「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之內容為限,始得賦予強制執行之效力,以免因不當執行或錯誤執行,造成債務人不可回復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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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項目

SERVICES

公證業務

★確認契約內容 ★確認雙方意思

公證係證明法律行為(如契約)或私權事實之成立或存在。因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須公證人親自接觸、實際體驗,因而具實質證據力(公證法第36條、民事訴訟法第355條)。


公證若符合下列事項(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經請求人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並載明於公證書者,則公證書即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另行訴訟:

  1. 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2. 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

  3. 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

  4. 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認證業務

★確認文書上簽名或蓋章之真正

認證係證明公、私文書形式作成之真正,亦即僅證明文書上簽名或蓋章之真正。因公證人並未實際參與(實際體驗)文書作成之過程,從而僅具形式證據力。

另公證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就下列文書亦得予以認證:

  • 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經表明係持往境外使用

  • 公、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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