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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886-6-3020695
認證業務
公文書、正影本相符
請求人資格
原則:文件持有人(即文件之被證明人)
例外: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不符前述資格者,依代理辦理
公文書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
戶籍謄本
出生證明(戶政事務所核發)
結婚證明書(戶政事務所核發)
離婚證明書(戶政事務所核發)
準歸化國籍證明
學歷證明、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成績單
醫師證書(中英)、醫師執業執照、醫師無懲戒紀錄證明(俗稱良醫證)
自由銷售證明
GMP證明書
含藥化粧品許可證
醫療器材許可證
正本與影本相符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
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中華民國駕駛執照影本
兩岸文書驗證
大陸地區寄送副本之種類,以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財產權利、稅務、病歷、經歷及專業證明,並與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有關者為限,逾此範圍者不予寄送。
公證人查證
需經公證人查證為真正後,始能交付認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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