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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886-6-3020695
認證業務
翻譯本
請求人資格
請求人為翻譯人,非文件持有人
翻譯人需具備翻譯能力
翻譯本_中英
翻譯人身分證正本
翻譯人印章
翻譯完畢之文件及電子檔(方便翻譯文件內容修改時使用)
原文文件(請自行確認需求份數)
文件持有人之身分證、護照正本(影本亦可)─涉及人名之翻譯時,供公證人核對
備註:建議逐字翻譯全部內容,避免節錄或摘譯
備註:原文文件如為外國文書,應先經我國外交部駐外館處「驗證」,始得辦理翻譯本認證(公證人得視文書情況,要求請求人再將文書持往我國外交部複驗,始得辦理)
翻譯本_日文、越南文等其他語言
翻譯人身分證正本
翻譯人印章
翻譯完畢之文件
原文文件(請自行確認需求份數)
翻譯人須簽署「翻譯保證書」,公證人並註記對翻譯內容不負擔保之責
備註:建議逐字翻譯全部內容,避免節錄或摘譯
備註:原文文件如為外國文書,應先經我國外交部駐外館處「驗證」,始得辦理翻譯本認證(公證人得視文書情況,要求請求人再將文書持往我國外交部複驗,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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